| 第 1 條 |
教育部為長期從事整體性、系統性之教育研究,促進國家教育之永續發展 ,特設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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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2 條 |
本院掌理下列事項:
一、教育制度、教育政策及教育問題之研究。
二、教育決策資訊及專業諮詢之提供。
三、教育需求評估及教育政策意見之調查。
四、課程、教學、教材與教科書、教育指標與學力指標、教育測驗與評量
工具及其他教育方法之研究發展。
五、學術名詞、工具用書及重要圖書之編譯。
六、教育資源之開發整合及教育資訊系統之建置、管理及運用。
七、教育人員之培訓及研習。
八、教育研究整體發展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九、教育研究成果之推廣、服務、學術交流與合作。
十、其他有關國家教育研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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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3 條 |
本院置院長一人,比照大學校長資格聘任;副院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 二職等,必要時其中一人得比照大學校院具教授資格之院長級以上者聘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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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4 條 |
本院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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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5 條 |
本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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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6 條 |
本法施行前,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 格者,得占用本院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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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7 條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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