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位階理論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2條 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第3條 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 緊急命令 緊急命令: (1) 不是行政命令的一種,屬於統治權行為 (2) 由憲法或是增憲授權 (3) 可是抽象或是具體的命令 (4) 效力超越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