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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職簡訊》173 期(2006.10.10)登載了教育部部長杜正勝在95 年9 月18 日發表的「95 學年度高職與技專校院校長聯席會議演講詞」的一個方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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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801/128/2w1z5.html

更新日期:2011/08/01 00:37 【台北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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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163.32.197.11/khselector/index.jsp?cnt=board/board.jsp

按高雄市100學年度國小教師聯合甄選委員會第4次會議決議:初試(筆試)總成績達5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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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726/78/2vpwt.html

自由時報記者蔡宗勳/嘉義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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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教育部為長期從事整體性、系統性之教育研究,促進國家教育之永續發展
,特設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
第 2 條  
本院掌理下列事項:
一、教育制度、教育政策及教育問題之研究。
二、教育決策資訊及專業諮詢之提供。
三、教育需求評估及教育政策意見之調查。
四、課程、教學、教材與教科書、教育指標與學力指標、教育測驗與評量
    工具及其他教育方法之研究發展。
五、學術名詞、工具用書及重要圖書之編譯。
六、教育資源之開發整合及教育資訊系統之建置、管理及運用。
七、教育人員之培訓及研習。
八、教育研究整體發展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九、教育研究成果之推廣、服務、學術交流與合作。
十、其他有關國家教育研究事項。
第 3 條  
本院置院長一人,比照大學校長資格聘任;副院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
二職等,必要時其中一人得比照大學校院具教授資格之院長級以上者聘任
。
第 4 條  
本院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5 條  
本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6 條  
本法施行前,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
格者,得占用本院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止。
第 7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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籌設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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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馬英九總統揭示提升教育品質是政府對國民的責任

l          總統揭櫫「黃金十年」國家建設新願景,提出「創新強國、文化興國、環保救國、憲政固國、福利安國、和平護國」六大國家未來發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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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0rz.tw/ydOPz

一、本縣100學年度國小候用教師甄選,各類別錄取名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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