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題是網友問的 有時候法規有更新要注意到
96中區聯盟國小教育Q1
依據教育部頒布之「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第七條的規定,國民小學身心障礙特殊班級的人數以不超過幾個人為原則? (A) 9個人 (B)10個人 (C)11個人 (D)12個人。
[SOL] 根據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民國 95 年 09 月 29 日)的條文中
第七條 身心障礙特殊教育學校、特殊幼稚園,每班人數規定如下:
一、學前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人為原則。
二、國民小學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二人為原則。
三、國民中學以上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五人為原則。
資賦優異特殊教育學校、特殊幼稚園,每班學生人數不得超過三十人。
98中區聯盟國小教育Q9
依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規定國民小學階段身心障礙特殊教育,每班以不超過多少人為原則?(A)八人 (B)十人 (C)十二人 (D)十四人。
[SOL] 根據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民國 97 年 02 月 22 日 修正)的條文中
第七條 身心障礙特殊教育學校、特殊幼稚園,每班人數規定如下:
一、學前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八人為原則。
二、國民小學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人為原則。
三、國民中學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二人為原則。
四、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五人為原則。
資賦優異特殊教育學校、特殊幼稚園,每班學生人數不得超過三十人。
所以兩題並無牴觸,只是此設置標準經過修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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