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題是網友問的  有時候法規有更新要注意到

96中區聯盟國小教育Q1

依據教育部頒布之「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第七條的規定,國民小學身心障礙特殊班級的人數以不超過幾個人為原則? (A) 9個人 (B)10個人 (C)11個人 (D)12個人

[SOL] 根據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民國 95 年 09 月 29 日)的條文中

 

第七條  身心障礙特殊教育學校、特殊幼稚園,每班人數規定如下:
          一、學前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人為原則。
          二、國民小學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二人為原則。
          三、國民中學以上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五人為原則。
          資賦優異特殊教育學校、特殊幼稚園,每班學生人數不得超過三十人。

98中區聯盟國小教育Q9

依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規定國民小學階段身心障礙特殊教育,每班以不超過多少人為原則?(A)八人  (B)十人   (C)十二人  (D)十四人。

[SOL] 根據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民國 97 年 02 月 22 日 修正)的條文中

第七條  身心障礙特殊教育學校、特殊幼稚園,每班人數規定如下:
          一、學前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八人為原則。
          二、國民小學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人為原則。
          三、國民中學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二人為原則。
          四、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五人為原則。
          資賦優異特殊教育學校、特殊幼稚園,每班學生人數不得超過三十人。

所以兩題並無牴觸,只是此設置標準經過修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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