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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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設備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亦得視實際需要,另定適用於該地方之基準,報中央主管機關

查。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置圖書館(室)並訂定閱讀課程,獎勵學生閱讀課外書籍。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設備基準,由教育部定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亦得視實際需要,另定適用於該地方之基準,報請教育部備查。

10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

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

之。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視規模大小,酌設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或

教導處、總務處,各置主任一人及職員若干人。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

聘兼之,職員由校長遴用,均應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

備。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輔導室或輔導教師。輔導室置主任一人及輔導教

師若干人,由校長遴選具有教育熱忱與專業知能教師任之。輔導主任及輔

導教師以專任為原則。

前項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如下:

一、國民小學二十四班以上者,置一人。

二、國民中學每校置一人,二十一班以上者,增置一人。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施行,於五年內逐年完成設置。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得視實際需要另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若干人,其班級數達五十五班以上者,應至少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一人。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視實際需要統籌調派之;

其所屬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數合計二十校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校至

四十校者,置二人,四十一校以上者以此類推。

前二項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設置所需經費,由教育部視實際需要補助之;其

人員之資格、設置、實施方式、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會

商直轄市、縣(市)政府後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人事及主計單位,學校規模較小者,得由其他機關或學校專任人事及主計人員兼任;其員額編制標準,依有關法令之規定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

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視規模大小,酌設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或教導處、總務處,各置主任一人及職員若干人。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職員由校長遴用,均應報直轄市或縣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輔導室或輔導教師。輔導室置主任一人及輔導教師若干人,由校長遴選具有教育熱忱與專業知能教師任之。輔導主任及輔導教師以專任為原則。

輔導室得另置具有專業知能之專任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若干人。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人事及主計單位,學校規模較小者,得由其他機關或學校專任人事及主計人員兼任;其員額編制標準,依有關法令之規定。

20-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學生獎懲規定。

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以書面代為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

學校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學校班級數在十二班以上者,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中家長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其相關規定,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訂定學生獎懲規定。

20-2

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為維護其子女之權益,應相對承擔輔導子女及參與家長會之責任,並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人格權,有參與教育事務之權利;其參與方式、內容、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家長應組成家長會;其組織、任務、委員產生方式、任期、經費來源、財務管理、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自治法規,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商家長團體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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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eniitwo18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