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人權思想的發展與對體罰不利學生身心發展的後果的了解,使各國政府開始立法禁止體罰;而我國也於951227在教育基本法中禁止體罰。

多文獻已指出,體罰雖然可以短暫壓抑兒童的不良行為或服從,但會帶來更多後遺症,包括:破壞師生關係、造成兒童的低自尊與不安恐懼、教會小孩不滿時就使用暴力或攻擊、以及鼓勵教育人員發洩自己的不滿,因而帶來往後更嚴重的虐待行為。

因此,正面管教就有著其必要性與立即性,它包含以下七項原則

一、重視孩童的尊嚴與自尊心。(比馬龍效應Pygmalion Effect)

二、發展正面的社會行為。

三、鼓勵孩童主動參與。(教師扮演催化領導、實驗主義、建構主義課程理論)

四、重視發展需求和生活品質。(Maslow需求階層論)

五、重視孩童的動機與生活價值觀。(Dweck學習目標、Weiner自我歸因論)

六、確保公平和正義。(避免月暈或尖角效應)

七、促進團結合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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