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新聞出現了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教師法修正草案明定涉性侵遭停聘教師不得領半薪,但若證明清白回聘,應補發停聘期間未領之半薪。

這其實就是2009/11/25教師法受到更改法條中的§14 中第九款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九款情形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其已聘
任者,除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及第九款情形者,依
第四項規定辦理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
不續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九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
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
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可能更動的法條出現在§14-3

依第十四條規定停聘之教師,停聘期間應發給半數本薪 (年功薪) ;停聘
原因消滅後回復聘任者,其本薪 (年功薪) 應予補發。但教師係因受有期
徒刑或拘役之執行或受罰金之判決而易服勞役者,其停聘期間之薪資,不
得依本條規定發給。

據報導指出這是因為性侵此種理由已經導致社會觀感不佳,停聘期間不應給予半數本薪,而且教育部也點頭答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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