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位階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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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2條 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第3條 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 緊急命令

緊急命令:

(1) 不是行政命令的一種,屬於統治權行為

(2) 由憲法或是增憲授權

(3) 可是抽象或是具體的命令

(4) 效力超越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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