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覺障礙屬於身心障礙視覺障礙,指由於先天或後天原因,導致視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機能發生部分或全部之障礙,經矯正後對事物之視覺辨認仍有困難者;其鑑定標準如下:
一、視力經最佳矯正後,依萬國式視力表所測定優眼視力未達○.三或視
    野在二十度以內者。
二、無法以前款視力表測定時,以其他方式測定後認定者的一種。係指因生理或心理之顯著障礙,致需特殊教育和相關
特殊教育服務措施之協助者。

點字書難為視障生.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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